沙坪坝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沙坪坝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藏品征集工作,优化博物馆藏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规定,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品征集,是指根据本馆性质、任务、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设立藏品征集小组,负责本馆藏品征集工作。
成员如下:
组 长:张 瑜
副组长:李盛虎
成 员:杨瑞、蔡雯雯、田贵香、甄宏达、周峻可、王洪梅
第四条 藏品征集工作应规范有序开展,可根据需要制定藏品征集计划,并面向社会公开;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第五条 本馆藏品征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本单位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第二章 征集范围
第六条 藏品征集主要范围:
1.历史上各时代以及现当代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2.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影像资料等。
3.反映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相关的近现代实物等,特别是反映川渝地区革命活动的实物资料和影像资料等。
4.反映川渝地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石刻、壁画、古建筑构件等。
5.反映川渝地区重要建设成就和经济社会发展、生产生活方式变迁的代表性实物。
6.反映世界多元文化的实物。
7.具有西南区域代表性的民族、民俗实物。
8.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实物。
9.古生物化石、自然标本等。
10.其他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的实物。
第三章 征集方式
第七条 捐赠。接收公民、机构和其他组织的无偿捐赠。
第八条 移交。接收文物考古发掘单位移交的藏品;接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部门等依法没收的藏品。
第九条 交换。经重庆市文物局批准,藏品持有单位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交换。
第十条 调拨。经重庆市文物局批准,在文物、标本等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购买。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购买文物。
第十二条 考古发掘。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埋藏文物的地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进行发掘。
第十三条 田野采集。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面向自然界获取相关产物。
第十四条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文物的方式。
第四章 征集程序
第十五条 本馆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程序如下:
(一)征集调查。征集小组根据工作计划或展陈等工作需要,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物清单。
(二)组织鉴定。征集小组根据拟征集物类别,邀请国家文物局认定的鉴定站等机构,或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过,估价区间等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机构盖章的鉴定意见书或专家鉴定意见。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三)估价建议。征集小组根据鉴定意见书或专家估价的区间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对单件估价较低且数量较多的拟征集物,可合计整体估价。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征集小组根据鉴定结果及估价建议形成拟征集方案,并报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党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价格谈判或协商。征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所有者进行价格协商。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相关记录留取工作。
(五)征集实施。本单位召开办公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征集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被征集方需开具发票或收据等有效凭证。
(六)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征集小组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并由财务、保管等有关人员共同办理验收、入库等手续。
(七)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入文物资产账,确保不重不漏。
(八)建档定级。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征集物编目建档后,可根据需要报重庆市文物局申请文物定级。
(九)资料归档。征集小组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本馆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可就捐赠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订立捐赠协议。本馆接受捐赠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如捐赠物文物价值较高(经重庆市文物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及以上文物)且数量较多(单次捐赠数量10件/套以上),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给予物质奖励的,应经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党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可以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委托征集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关于藏品征集资金申请、使用及公示、纳税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