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管理行为,结合沙坪坝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沙坪坝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博物馆声誉;服务于博物馆发展战略。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聘请的学术相关工作的审议、指导和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在博物馆领导下审议本馆发展规划、展陈项目、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有关学术事项。
1.2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文物博物馆研究、实践中取得突出的科研或科普业绩,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
(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尽量保证学科领域的代表性、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60%。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经馆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博物馆发出聘任文件,并向社会公示。
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需要替(撤)换时,应及时补充替补委员,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本章程第四,五、六条办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4—6人;其中设学术委员会主席1人。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对接相关工作。学术委员会秘书原则上应由博物馆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就有关博物馆发展规划、展陈项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和评议,各工作组成员根据实际需要可有重复。
1.3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博物馆建设与发展规划、展陈项目、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专业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博物馆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席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1.4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博物馆建设发展规划与学术、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博物馆展陈项目方案等
(三)负责博物馆人才的学术评价与推荐、科研项目评审、成果奖励评审,推荐专业技术职称拟任人选;
(四)指导博物馆学术交流活动;
(五)指导博物馆科学研究工作;
(六)指导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调查和评议有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七)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
上述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须递交博物馆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策的,应先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意见。博物馆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相关事项实行会议制,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协助学术委员会主席召开全体会议或工作组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审议相关事项。会议须3位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的重大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条 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一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席可决定进行通信投票。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委托人、专家学者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与会委员签字确认。
1.5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首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核准后实施。修改本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主席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博物馆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